管理制度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国际交流中心是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发展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事业而特别在基金会旗下设立的大型公益专项部门。(英文译名为:Beijing International Art Expo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Center,以下简称:“交流中心”)。

第二条 交流中心作为基金会从事多层次、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部门机构。依托国家“一带一路”文旅、教育为背景,开启新时代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新征程。

第三条 交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慈善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必须以传承、传播、传递,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传递和平友好为宗旨,在文化、艺术、教育等领域,以开展高层次、高领域的对外人文、艺术、教育等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积极推广具有国内外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和项目,为繁荣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推广精品力作,培养艺术人才,推进中外文化交流,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交融、在互访互学互鉴中,增进友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和平。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交流中心接受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流中心主要办公地点设在本基金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交流中心的工作涵盖:

(一)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教育成长、健康体育、经济技术及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文化交流活动;

(二)与国(境)内外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助推精品力作,弘扬中华文化,组织国际会议、访问活动,举办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出版发行图书、音像制品等;

(四)发挥国际文化交流的平台优势与民间作用,在“一带一路”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体现着国家智库的资源整合能力,成为文化先行的领头兵;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聘请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委员、顾问等职


第七条 交流中心聘请个人担任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委员、顾问等职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担任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委员、顾问等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认同本基金会发展理念和交流中心的管理制度,了解自己工作职责。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衷文化艺术国际交流公益事业;

(三)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能够组织、策划和参与本基金会国际交流中心的活动、支持交流中心工作;

(五)具有国际视野,有中外国际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获得交流中心聘任的批准程序是:

(一)本人同意并由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交流中心部门推荐;

(二)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基金会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所聘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交流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交流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

第十一条 所聘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有奉献精神和美德;

(二)维护交流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交流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所聘人员辞聘的,应向基金会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回所聘证书。

第十三条 所聘人员如有违反交流中心管理制度的行为,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交流中心聘请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若干名,对交流中心工作给予咨询、帮助和指导。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所聘人员的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交流中心分设文化教育、经济科技、文艺体育、非遗传承四个专业组,负责规划、指导文交流中心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交流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交流中心管理制度;

(二)审议通过交流中心工作计划;

(三)审核通过交流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交流中心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交流中心设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组成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交流中心秘书处工作职权包括:

(一)领导交流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交流中心全体会议;

(三)监督执行交流中心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交流中心的换届工作;

(五)决定主任、秘书长、委员、副主任、顾问、名誉副主任、顾问等人员的聘请和罢免;

(六)审核批准交流中心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所有工作计划安排、决议草案等须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审批,再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聘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交流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较高职务;

(三)身体健康,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并在基金会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担任交流中心主任、秘书长、副主任职务的必需是专职人员,委员等职务的均同样须报基金会进行人员备案,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主任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主任负责、主任向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交流中心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交流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由基金会协助交流中心向国内的团体和个人定向募集资金及接受捐赠;

(二)基金会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资金进出使用和去向:

  1.所有捐赠给基金会国际交流中心的款项均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账号管理,每笔款项的支出使用需向基金会秘书处及财务部申报项目及活动内容,按基金会统一申报支出流程,专款专用。

2.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民间的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学术研究、医药卫生、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助;

3.开展活动必要支出;

   4.奖励在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事业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交流中心的财产和知识产权:

交流中心所有财产和知识产权保护均归本基金会所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文化艺术产品的专利权,专属权,电子版权等相关性专属权均为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交流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交流中心必须严格遵守本基金统一安排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申报项目、活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有权对交流中心项目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交流中心的资产权属本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 交流中心在更换主任、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之前,必须将此工作任命更换安排报基金会秘书处,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通知基金会秘书处,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听取上一任主任、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总结及听取新一任接班人的工作计划报告等报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交流中心因故需要终止部门工作时,由交流中心秘书处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相关工作及项目、活动,经交流中心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再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交流中心终止前,必须在本基金会业务指导下,由基金会财务部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流中心在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于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在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交流中心部门设立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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